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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工作正当性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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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目前,检调工作的探索普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针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开展调解处理工作有其深刻的理论正当性。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7-7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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