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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也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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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孙女士经人介绍于1998年5月1日与张先生再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张先生与前妻生育了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孙女士与张先生再婚时张先生的儿子及孙女士的两个儿子都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只有张先生的女儿正在上初中。孙女士与张先生再婚后,共同抚养张先生的女儿并供养她到大学毕业,直到其参加工作。孙女士与张先生在2005年7月共同出资50万元购买了一套楼房,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户主名字为张先生。
作者 赵常民
出处 《社区》 2011年第6期36-36,共1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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