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公司法》下的法定公益金制度用于解决计划经济时代的职工住房等福利支出,不再适合我国现阶段住房商品化的实际情况,在现行《公司法》修订时被取消是正确的。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赋予了公益金新的内涵,认为提取"新"的法定公益金有利于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出处
《财会月刊(中)》
2011年第2期15-17,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编号:SFB1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