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货币借贷是自然人之间、公司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常见的行为,目前调整借贷的立法众多,渊源层次复杂且不协调,借贷合同效力规范争议较大。《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16条的规定没有解决公司间借贷关系与效力问题,公司立法应该梳理已有的法律条文,明确对公司间借贷活动的禁止、允许或其他安排,以促进公司借贷行为的规范运作。在禁止加例外许可的公司借贷立法模式下探讨公司借贷立法的结构性调整,实现公司对内部关系人借贷禁止的同时,平衡合理的公司资金融通渠道与资金调度周转。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2期12-21,共10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教育部211工程第三期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理论
制度与实证研究"
"民间融资监管的研究"(2010NC08)
"我国企业融资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治"(2009NH02)的课题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