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刑法解释与适用制度忽略了公众在体制内的主体地位,正式的刑法解释权由国家机关垄断,不仅造成司法解释与适用结果的公众认同度低,而且违背司法民主的基本精神。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必须将公众的解释权纳入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建立对话协商的司法民主制度,保障公众与司法人员在体制内开展对话协商,实现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与公众的视域融合,实现刑事司法的民主性与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82-88,共7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人为本与刑法解释范式的创新”(09YJA8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