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买权法律效力问题的起算点和逻辑起点都在于先买权的行使,先买权的法律效力直接体现为先买权人和义务人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先买权的法律效力体现为两个层次:其一为先买权行使所引发的合同之债的效力,其二为先买权行使所引发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先买权的法律救济,主要体现在对于先买权人利益的保护方面,作者认为债权法上的救济具有局限性,同时提出可以采用物权法意义上的公示作为保护先买权人利益的对策,具有债权法上的救济所不及的特有的功能。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96-100,共5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