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南陪审团改革的渊源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并无关联,充其量是借用了英美国家的"陪审团"之名,其动机在于化解纠纷,争取社会支持。社会结构变迁决定了陪审团改革不可能完全回到马锡五时代。在公民参与意义上,这可以视为一场开凿民意与裁判沟通渠道的实验,也是一个培育公民社会的契机。为避免这一实验走样,需要警惕审判权本位的功利性可能产生的扭曲,建立民意识别装置,并对民意保持相对独立,通过充分的司法论证,用形式正义化约大众朴素的、零散的正义,保证司法活动的可预期性。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2-18,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作为人权的诉权理论--基于诉讼程序的实证研究"(批准号:08BFX062)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招标课题"法治国家与司法权威"(批准号:00JJD82017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