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在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应在行为对象理论的基础上,揭示出所谓犯罪对象的特定与否并不妨碍两罪成立交叉竞合的事实。针对特定的故意伤害案,司法机关适用罪名转换规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13-119,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一般项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司法适用研究"(项目编号:08G-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