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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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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9年,某公司改制,张某作为职工出资成为股东。2010年,张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同年,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张某与公司签订了《项目承包经济责任书》,其作为项目经理支付了27万元"风险抵押金",
作者 杨颖辉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1年第2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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