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6月1日施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虽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内容,但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律师执业的规定存在着冲突,以致《律师法》施行后并未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执行机关亦多是选择性执法,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适用新法优于旧法,还是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来选择适用法律观点各异。在法治国家,法律与法律之间应该是协调统一的,不应该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上述冲突如不立即加以解决,必然会影响《律师法》的全面贯彻与实施。
出处
《科技信息》
2011年第4期87-8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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