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经将醉酒驾车及飙车行为列入立法的行列,对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后果,由于主观方面的不同,处理结果各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醉酒驾车案件重点在于间接故意的认定,难点在于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兜底条款的解释。司法解释"统一"了此类案件的定性,然而"二元一级抽象式"的有权解释模式应予以批判;法官解释权的承认是解决相关驾车肇事行为定性的应然的、有效的途径,但超越解释权限度的问题之解决仍应纳入立法的视域。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44-49,共6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