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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中的“冲突规则”——一个相对封闭的WTO争端解决法律适用系统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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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冲突规则的作用在于决定哪些国际法规范应优先适用。但是,《WTO协定》本身没有包含处理WTO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一般冲突条款,但又不能机械地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且难以有国际公法的冲突规则适用的空间。DSU第3.2和19.2条根本不构成一条冲突规则,而是作为对WTO涵盖协定的过于宽泛的解释的一种制约或限制。处理WTO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冲突规则隐含在DSU第7.1、7.2、11和19.1条的规定之中。从上述冲突规则可推断,WTO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争端解决法律适用系统,从而排除了实体的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适用。
作者 许楚敬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57-64,共8页 Law Review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项目"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9G-14)的资助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8

  • 1《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2条.
  •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条.
  • 3GATT1994第21.3条.
  • 4《TRIPS协定》第2.2条.
  • 5《SPS协定》第11.3条.
  • 6GATT1994第25条.
  • 7GATS第5条.
  • 8Argentina - Textiles and Apparel, WT/DS56/AB/R, para. 69.
  • 9Argentina - Textiles and Apparel, WT/DS56/AB/R, para.70.
  • 10Argentina - Textiles and Apparel, WT/DS56/AB/R, para. 69-74.

共引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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