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然法原则,将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原则上认定为违法行为,这种违法性判断标准过于宽松;根据"法律未禁止即为许可"的自由观念,将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原则上认定为合法行为,这种违法性判断标准又过于严格。法律应当区分权利与权利以外的利益,对于侵害权利的行为,尤其是侵害绝对权的行为,"损害即违法";而对于侵害权利以外的利益的行为,"法律未禁止即为许可"。二元的违法性判断标准能够平衡保障权益和保护自由这两大价值目标。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77-84,共8页
Law Review
基金
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自主科研项目"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