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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秩序中央化:北宋川峡地区的法制演变及其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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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宋法制从一开始就贯彻了中央集权的原则,从地方社会角度看,表现为地方秩序的中央化,其积极结果是实现了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其消极结果是立法上的繁琐和执法上的低效以及地方社会在发展上受到抑制。这一点在当时的川峡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为地方社会发展提供适当空间,也把中央法制从细碎的地方事务中解脱出来。这个问题在传统社会内部几乎是无解的,却是现代公民社会和民主法制的内在要求。
作者 黎桦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48-154,共7页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基金社科项目:"推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研究"(编号09BJY092) 中国行为法学会2009年部级课题:"立法行为民主化科学化实证研究"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编号20100480865)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7

  • 1《宋史》卷152《刑法志一》.
  • 2黄宽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J].历史研究,2005(4):100-117. 被引量:61
  • 3包伟民,傅俊.宋代“乡原体例”与地方官府运作[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8(3):98-106.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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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天禧元年八月丙戌.
  •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乾德三年十一月己亥.
  • 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一,景德二年八月庚寅.
  • 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二月丙午.
  • 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四,大中祥符八年正月戊戌.
  • 1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二,明道二年五月癸未.

二级参考文献315

共引文献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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