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需要,规范教育收费等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专户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2-72,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