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寡妇立嗣是中国传统身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由于传统观念将寡妇视为亡夫的人格代表,所以,寡妇的立嗣行为主要体现为一种义务和责任。近代的法律移植改变了这种传统。民国初年的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在审理寡妇立嗣诉讼时,运用权利范畴来阐释传统的立嗣规则,客观上使寡妇在与族人及宗亲属的立嗣利益对抗中处于优势地位。但立嗣本身属于典型的身份制度,与权利概念所体现的法律价值根本相悖,这又从根本上给大理院的权利逻辑设定了无法逾越的界限。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68-176,共9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研究"(项目编号:09YJA820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