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追求刑法适用的确定性为人权保障唯一手段的罪刑法定原则,虽具有形式合理性的重大价值,但亦潜藏着无力防范立法为恶的危险弱点。在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适用解释进行指导制约的过程中,既要呼应罪刑法定要求,以客观解释观念为指导,以具体法条用语为基础,在文字可能的含义范围内,做出符合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解释结论,同时,还要警惕因机械理解罪刑法定而导致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冲突,以刑法分散性原则修正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防止将那些虽然法有明文规定、但缺乏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纳入犯罪范围。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24-128,共5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