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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形成、不等于法治已达较高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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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为什么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说法,而没有用“建立”?“形成”是一个主观努力过程与客观水到渠成、瓜熟蒂落过程的结合,既不是无所作为,也不是主观想达到就能达到.如果体现一种更主观的追求,应该叫“建立”,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1年第8期20-21,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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