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对象中,"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投入了人力劳动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伪劣"则是根据《刑法》第140条和《产品质量法》相关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确定其范畴。对于犯罪数额的计算,已受行政处罚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可以再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同时,一案中同批、同种、同标价的伪劣产品,部分销售、部分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可以根据已经查清的伪劣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计算。为保证伪劣产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提倡被动型、实施介入型,对既有的确定对象进行诱惑侦查,禁用数量引诱型诱惑侦查。对伪劣产品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应由被害人提出,且达成"和解协议"。
出处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1期14-19,共6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nity Academy
基金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课题<影响民生的伪劣商品犯罪多维抗制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