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贿赂犯罪不是刑法中的概念,不具有统一的犯罪客体。通过对商业贿赂犯罪所涉罪名的犯罪客体进行综合归纳,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去探讨商业贿赂犯罪的本质属性,既符合刑法理论又切实可行。从商业贿赂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来看,涉及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以及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等。商业贿赂物属于行为对象而不是犯罪对象,不能充分反映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在商业贿赂犯罪所侵犯的诸法益中,只有市场经济秩序才是所有商业贿赂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
出处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61-164,共4页
Commercial Research
基金
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科研项目<商业贿赂犯罪防控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FZFK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