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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留赞助给单位的电脑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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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 我爸爸是一家国有公司经理。2009年1月,某商场为低价购得大批紧俏商品,并建立长期的良好供求关系,赞助给公司一台价值2318077-,的笔记本电脑,并交至我爸爸手中。此后我爸爸将该电脑放于办公室自用或带回家使用,但没告诉公司其他人该电脑的来源,也没有将该笔记本电脑入本公司固定资产账册。2010年10月,我爸爸离职时,亦未将该笔记本电脑列入移交,
出处 《法庭内外》 2011年第3期59-60,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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