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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等所得须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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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简称公告19号,下同)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人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顾学锋
出处 《税收征纳》 2011年第2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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