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刑法学的基本命题,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是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本文从刑法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事实出发,分析论证了现有调整手段说和调整对象说的缺陷,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手段——刑罚所蕴含的社会关系为切入点,论证了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调整对象——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公民个人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10-115,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