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制手段,合同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是一个弹性概念,包含了众多的价值判断因素,适用中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它既给法官留下一个较宽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同时也在学界引发了不同的看法和争议。因此,不同的国家也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技术。本文在比较分析英美及大陆法系可预见性规则的基础上,对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上提出自己的建议。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16-120,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