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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侯明、挞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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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朱子语类》卷七十八《尚书一·舜典》:“‘扑作教刑’,此一项学官之刑,犹今之学舍夏楚,如习射、习艺,‘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凡教人之事有不率者,则用此刑扑之,如侯明、挞记之类是也。”
作者 程碧英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41-141,共1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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