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萨克斯坦政府在1995年首次提出超额利润税的定义。1995年税法规定,地下资源利用人如果当期会计期间的内部收益率达到20%以上,就要按照全部净收入缴纳超额利润税。自2003年11月起,哈萨克斯坦不断修订超额利润税计征方法。2009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实施新税法,把超额利润税的计算方法统一为净收入与支出比率法,相对减轻了资源开采企业的税负。由于哈萨克斯坦对稽征超额利润税的方式做过若干次重大修订,而部分地下资源利用人持有的政府合同具有税制稳定条款,双方对税制稳定的内容、超额利润税的计算方式存在不同理解,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纠纷。为避免争议和损失,石油公司应注意原始文件的积累,避免产生大量的滞纳金或罚款,严格执行修订后的法规,及时掌握相关法律的修订动向。
出处
《国际石油经济》
2011年第1期84-89,共6页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