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一起多式联运合同运费纠纷案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件回放:原告海天物流公司与被告惠丰公司签订了《内河货物运输委托书),〈委托书)载明的运输方式为“门到门“,每份委托书均有相应的运单和船名等。《委托书》所记载的运杂费总额为10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在每份《委托书〉下方,载有“委托人签署本托运书时已视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并认可受托人提供的运单”和“全部运杂费在接受正本提单时一次付清”等“声明”事项。
出处 《中国储运》 2011年第3期117-117,共1页 China Storage & Transport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