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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视野下《刑法》第290条的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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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不具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所要求的聚众冲击的行为样态,但造成一定严重损失的聚众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其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的扰乱国家机关的行为并未达到聚众冲击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不宜认定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但是该行为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刑法予以规制,可以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惩处。
作者 陈浩 魏国勇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2期17-1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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