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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实股”类案件证据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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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甲某,系某基层派出所所长,掌握管辖区域内矿山开矿用炸药审批权。检察机关查明,2008年至2009年间,甲在了解到矿洞已出矿的情况下,分别向私营煤矿矿主乙、丙、丁三人提出投资入股矿洞,并向三个矿洞投入实股总计24万元(其中12万系甲的朋友委托甲的投资),后乙、丙、丁三人总计向甲"分红"138万余元,其中80万元系甲朋友的"分红"款,由甲转交,甲实得"分红"款58万元。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2期52-54,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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