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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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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0年10月24日、11月4日,林某在某市某快餐店内,以收取10元的价格提供场所,容留妇女陈某为异性男客人按摩生殖器共二次。2010年11月7日20时许,林某又在该快餐店内以收取30元的价格容留妇女陈某与洪某进行性交易卖淫活动,后被当场查获。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2期73-73,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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