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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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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依据诉讼法作为原决定的制定者,检察机关复议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直接关系到审查批捕工作的实效性和说服力。笔者通过分析目前不(予)批捕案件复议处理程序存在的不足,对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建设进行探讨。
作者 徐凡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1年第3期76-7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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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 1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
  • 2[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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