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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以《民法通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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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制度,整个民法体系均以之为核心而建立。民法作为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私法,在民事活动领域应当贯彻法律行为自由原则,不应当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应当仅从效力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民事立法应当在私法自治和公共秩序与利益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作者
陆琳莎
机构地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1年第3期250-251,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
意思自治
效力性评价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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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
2011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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