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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通报助力企业管理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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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企业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并编制完商品代码后,应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www.anccnet.com)提交商品条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履行产品信息通报的义务,以保障我国商品条码应用稳定有序地进行。
作者 敏文
出处 《条码与信息系统》 2011年第1期15-16,共2页 Bar Code & Inform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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