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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财务特征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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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作者 胡绍宝
出处 《犯罪研究》 2011年第1期16-18,共3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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