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如何界定善意的内涵、合理认定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至为重要。然而,我国《物权法》却欠缺对善意的界定。为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追求,善意应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在认定善意时,首先依据公信力基于占有和登记事实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辅之于其他客观因素,当足以认定受让人非善意时,则推翻对善意的推定。反之,则认定受让人善意。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98-101,共4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项目: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07B2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