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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若干问题之检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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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是环境损害的两种类型。民法中的环境侵权仅指环境污染致人身财产损害。对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免责事项、最高赔偿限额应作出必要限定。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不能任意扩张。环境损害的救济需要综合运用私法、公法手段和社会安全机制。
作者 徐伟敏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49-151,共3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环境基本法比较研究"(07JJD820165)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赵红梅、李修棋.《无过错污染受害者补偿救济的理论与制度选择——一种社会法的观察视角》,《环境资源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同被引文献14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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