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宪法的适用,目前我国有学者主张放弃"宪法直接适用论"而择"宪法间接适用论"。但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事件相联系,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对具体法律事件进行评价并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作为法律之一种,宪法适用也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就合宪性解释而言,它是以宪法为标准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此时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因此,合宪性解释本身就是宪法的直接适用而不是间接适用。而所谓的"宪法间接效力论"和"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论"也无法为"宪法间接适用论"提供理论支持。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19-126,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