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昭示着法律必须重视人的尊严的维护。在行政法上,尊严价值模式已经成为适当性模式与效能模式之外的第三种正当法律程序范式,强调人的个性、自治,把人视为主体和目的。由这一范式出发,行政执法程序应当体现主体性、参与性、中立性与和平性的品性,强调执法目的的人本化、执法方式的文明化和执法结果的正当化内容。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41-46,共6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作者为首席专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课题编号08&ZD001)的前期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