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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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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概述 案件A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自2008年3月1日至3月31日,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试用期后的工资数额。张某在公司工作到2008年4月30日,在离职结算工资时公司为张某结算了2008年4月工资1200元。
作者 路辛
出处 《中国中小企业》 2011年第3期81-81,共1页 China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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