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以前历代律法中,未见"逆伦"一词,自清高宗后,使用逐渐增多,且词义缩小固定,特指杀伤祖父母、父母的行为。因婚姻、抚养等特殊情况而产生的非本生祖父母、父母,律法视具体关系而区别认定。逆伦案件于礼于法性质都极为恶劣,即使案犯为疯病人,清代律例仍将其与正常人谋故杀父祖同等治罪,判以凌迟极刑。细究"逆伦"的语义及用法,有助于加深理解中国伦常社会的礼法纠结,并反省用域外法律观念误读错解的偏蔽。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67-78,共12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