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咸丰三年(1853),为应对太平军北伐,清廷在京师成立京城巡防处并强化治安。清廷的一系列举措直接影响到京师司法审判。京城巡防处审理叛逆案件,实际上分担了刑部的部分职能,但是巡防处的审判仍遵循清朝制度。尤其是对死刑的审判,尽管多按"军法从事",但判决仍需得到皇帝的批准方可生效。1855年,在军事形势缓和的情况下,京城巡防处审理大钱案件,但不久京城巡防处就被裁撤,京师司法审判仍沿旧制。尽管太平军北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京师审判制度,但这种变化仍然是中国传统的自我演化,并未渗入任何近代的因素;同时,与各直省相比,太平天国运动对京师司法的影响要小。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89-100,共12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