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解决新政权内司法干部严重短缺问题,采取创办专门的在职干部培训学校,以及在"政法院校"内设立专门的干训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大规模地培养新的司法干部。这种培训重视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既重视思想方法、路线政策教育,又重视专业技能培养。这一特殊时期的职业法律教育,为新中国政法工作,尤其是司法工作,培养了干部,为新中国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技术的统一创造了条件,具有重要影响与深远历史意义。
出处
《教育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51-154,共4页
Education Review
基金
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批准文号08SFB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