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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则案例谈CIF合同性质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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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合同交货是出口商的基本义务。就出口商完成交货义务的界限而言,可将合同性质区分为“装运合同”和“到货合同”。“到货合同”中出口商的责任和风险明显高于“装运合同”。按照《2000通则》,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CIF合同中附带某些到货条款,不足以使CIF合同变为到货合同,卖方应避免承担额外的合同义务。
作者 于晓玲
机构地区 九江学院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4-76,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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