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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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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出台后,各级人大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行使监督职权,有力地推动了“一府两院”行政效能的提高。从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的权力来看,囊括了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方面工作的监督,既包含对工作计划、工作成果、经费使用、人事任免等方面,也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内容。
作者 陈啸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11年第3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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