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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司法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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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监督是检察权优化配置问题的逻辑起点。检察权通过检察机关所拥有并行使的一系列检察权能得以体现和实现。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和检察侦查权属于检察权能结构中的第一层次,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检察侦查权又包含了诸如不起诉权、抗诉权、直接侦查权等属于第二层次的权能,而为了行使上述权能必须拥有的法律手段则属于第三层次的权能结构。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实质上就是优化检察机关各个层次的权能结构。优化检察权的权能结构,不仅指充实完善检察权的权能体系,也意味着放弃一些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并无多大关系的权能与职责。我国检察权的权能结构存在不足,需要通过立法授权,完善检察机关的权能结构,同时也应当放弃一些并不属于检察权内容的职权和职责。事实上,我国法律通过对检察制约和法律监督的规定,已经在刑事诉讼领域建立了以制约和监督为机制,以对警察权和审判权双重控制为特点的控权型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制度的本质特点是由检察制约和法律监督所指向,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统一实施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中国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应以此为前提。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特别是检察改革,本刊编辑部以"检察权配置的法理研究"为总标题进行专题研究,试图从现代司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着手,就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之立场。
作者 张培田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6-9,共4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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