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维护主权信用健康,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财政赤字和公债发行均应受到宪法控制。首先,宪法应当分别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种类作出明确限定。其次,宪法应当对公债用途予以明确界定,严格杜绝利用公债支应日常公共财政。再次,各类公债的发行总量要由宪法予以限制。最后,各类公债的最长期限也要由宪法控制,以保障代际人权和维护代际公正。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78-82,共5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GJ2010B05)
教育部年规划基金项目"公债的宪法控制"(10YJA8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