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刑罚手段规制公共卫生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内容,是调整公共卫生法律关系,维护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的有效方式。刑法要实现其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法益的价值目标,必须以规范完善的公共卫生刑法制度为首要基础。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内容,是惩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公共卫生刑法制度不够完善,对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行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刑法与公共卫生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的不平衡,概念的模糊化等因素影响,导致我国危害公共卫生罪的刑法体系性不强,内容不够明确,在法律适用和理解上存在偏差,影响了刑法的统一适用和权威性。诸如表现在界定公共卫生犯罪的内涵,处理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与关联犯罪所保护法益的交叉关系,明确惩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行为的内容,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与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之间的衔接,以及合理设置刑罚的种类及幅度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危害公共犯罪必须按照我国现有公共卫生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完善其自身的刑法体系,准确界定危害公共卫生罪所要规制的内容。本文旨在以公共卫生基本概念作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立足于构建我国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体系,结合危害公共卫生罪关于危险犯的规定,谈谈笔者个人的观点。
出处
《神州》
2011年第1期61-62,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