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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概念新解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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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治安调解概念的通识与公安实践存在着差异,造成了人们认知上的困惑和实践中的彷徨。可从"小治安"和"大治安"两个角度理解治安调解的内涵,前者仅指公安机关(警察部门)为了防止纠纷带来的治安隐患而对纠纷进行的调解工作,后者是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社会主体为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而对各类纠纷进行的调解工作。以当事人纠纷行为的法律形态为划分标准,治安调解的外延可分为纠纷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当事人尚未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纠纷当事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三类。治安调解应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其他社会主体广泛参与。
作者 赵石麟
机构地区 江苏警官学院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50-55,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56.
  • 2棚濑孝雄.纠纷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162

引证文献17

二级引证文献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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