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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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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孙瑞灼
出处 《中国食品》 2011年第3期36-36,共1页 China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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