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贫富差距呈现"全范围、多层次"扩大之势的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所得税法对"五色收入"的调控不力,尤其是"血色收入"、"金色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大都游离于所得税法的调控范围之外。财产税法是对财产的存量征税,是对所得税法调控功能的有益补充。长期以来我国税法学界将财产税法置于研究的边缘地带,导致实践中财产税法调控功能的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的现象。因此,研究财产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49-58,共10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S30902)课题成果